香港、法治與自由市場

總括來說,香港擁有可靠且可預測的非干預性監管機構。對於大多數沒有接受過法律培訓的人(例如我),大多數規則都明確列出並易於理解和遵循。

規則很少相互矛盾,儘管政府機構彼此之間不密切協調或沒有共同的目標,但不同機構和部門之間的權力操弄和爭奪卻很少見。

但是,某些許可制度是限制性的,這與房地產控制有關,這使得房地產開發商只成為壟斷寡頭集團。當局不頒發其他許可證,(新加入者)必須從現有許可證持有者那裡購買變相許可證。

這樣的結果意味著,儘管在香港盛行法治和自由市場原則,但市場是高度多重壟斷且沒有競爭性的。

儘管總體上沒有對比特幣的特別監管,但其他現有法規可能適用,而且上文提及的情況會影響著香港的比特幣市場和生意。重要的是要了解香港的政治和經濟局限性以及晦澀難懂之處,以了解比特幣如何適應其中。可悲的是,這大大超出了本文的範圍。

香港比特幣監管

直到2013年下半年,比特幣才受到香港監管機構的關注。在那之前,香港幾乎沒有比特幣活動。 Bitfinex可能是第一家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並在2012年主要為國際客戶提供交換和交易服務的交易所。

隨後在2013年出現了ANX和Bitcashout,2013年11月,比特幣價格繼續上漲,2013年12月4日在歐洲交易所Bitstamp達到了1153.27美元的高位。

2013年12月1日,時任財政大臣曾俊華在博客中首次提到了比特幣。曾俊華在本文中很好地總結了比特幣的工作方式,並警告比特幣的波動性質以及缺乏國家或發行人的支持。他警告泡沫破裂,並認為軟件開發人員有許多(其他)機會。

2014年12月4日,香港議會 一 立法會解決了這個問題。

代表金融服務機構的立法會議員張華峰問:“政府是否會明確公開地聲明其在比特幣上的立場,以便該行業能夠有所發展?”

曾俊華最終將比特幣定義為“網絡世界中產生的商品”和“既不是電子貨幣也不是儲值支付工具”。

這項政策可能是與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金融庫務局(FTB),香港海關(C&ED)並與中國內地對口單位協商後製定的香港比特幣監管的基石,並且不太可能改變。

在2014年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以2013年1月8日的新聞稿)重申了這一立場,並補充說:“我們將比特幣打上了投機性產品的烙印,並呼籲公眾非常小心。”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

比特幣被定義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其本身不受任何金融監管機構(例如金管局或證監會)的監管。

貿易活動由海關控制,包括商品貿易。作為“自由港”,香港對進出口幾乎沒有限制,也不收取關稅。

一些金融監管原則,例如“了解您的客戶”,可能仍適用於商品交易。這對於比特幣交易到底意味著什麼仍然未知。

唯一可用的指南是香港海關2014年1月30日發布的文件。簡而言之,與比特幣打交道的人可能有義務:

  • 獲取有關客戶的信息並保持最新

  • 獲取有關生意關係的信息,

  • 財富的來源和資金的來源

  • 監控生意關係

  • 向金融情報部門報告可疑活動

聯合金融情報部門(JFIU)雖然沒有法律地位,但引用了總部位於巴黎的金融行動任務組(FATF)於2014年發布的有關加密貨幣的報告。該文檔作為參考點可能很有趣。

2015年3月,金融服務和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教授重申了政府的立場,即“不需要”比特幣監管。

金管局於2018年9月在其行政總裁陳德霖的講話中重申了他們的立場,即比特幣不是金錢,而是一種商品。該演講與2018年2月國際清算銀行的阿古斯丁·卡斯滕斯(AgustínCarstens)的講話相似。

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

‏ 最近,香港的各個機構部門在將比特幣稱為虛擬商品方面變得不太一致,而是更頻繁地提及“虛擬貨幣”一詞。

最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在其研究出版物中將比特幣稱為虛擬貨幣。議員經常(例如2017年6月,2017年11月和2019年4月)將比特幣稱為虛擬貨幣或加密貨幣,這是政府通常拒絕的術語。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其“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風險評估報告”中寫道:“虛擬貨幣(VC)是虛擬商品”,並且主要將比特幣稱為虛擬貨幣。金管局在其2016年11月的《分佈式賬本技術白皮書》中主要將比特幣稱為“加密貨幣”。2017年10月發布的“白皮書2.0”也是如此。

該術語使其更貼近國際組織的觀點,但我們認為這並不代表政策上的轉變。

比特幣作為虛擬資產

2018年11月1日,證監會首席執行官阿什莉·奧爾德(Ashley Alder)在金融科技週上的主題演講中宣布,將嚴格執行和澄清現有規則,並制定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沙盒安排。他將比特幣、安全性和安全或穩定幣等加密貨幣歸類為“虛擬資產或加密資產”。

證監會連同這則講話發布了兩個附錄,試圖規範加密貨幣基金和交易所的規則。

這些規則和出版物的意圖很難理解,因為它們相對突然地出現並且沒有明確的目標。它們不代表法律或引入新法規。

虛擬資產一詞在2019年4月3日的立法會問答中被議員胡志偉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劉局長所採納,對此我們提出批評。

資金

基金是否需要獲得證監會的許可,與是否持有這些“虛擬資產”無關。

僅投資於加密貨幣(而不投資於期貨或證券)的基金不需要9類許可證(資產管理)。但是,如果它在香港分配此類基金,則需要1類許可證。但是,證監會期望持有加密貨幣的基金的行為就像持有證券或期貨一樣。

現在,所有持有其資金超過10%的加密貨幣的許可基金都受特殊條款的約束,這些條款可能因基金而異。

任何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僅對專業投資者開放。

證監會也將會對這種基金的安全措施、保管措施或保險感興趣。

澄清是為了試圖限制基金的加密貨幣持倉,並限制散戶投資者參與。它還試圖減低基金持有“過多”加密貨幣的動機。例如,如果由於升值使投資組合中的加密貨幣佔基金比率超過10%,那麼證監會就要求基金減倉,否則將基金與限制性條件掛鉤。

如果您管理的是基金,請諮詢律師是否需要在香港經營許可證。

交易所

如上所述,交易活動受香港警務處的海關管制。證監會只監管提供投資建議、交易期貨或以保證金交易的交易所。

根據新的解釋,證監會將允許某些加密貨幣交易所進入“沙盒”管制,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所必須像未持有牌照的牌照持有人一樣做生意。

目前所有可行的商業模式均不包括在沙盒,包括現貨交易所、比特幣ATM提供商、與非專業投資者打交道的OTC交易所、保證金、衍生品和期貨交易所以及那些交易ICO代幣的人。

符合沙盒條件的唯一交易所類型是為機構客戶提供服務的OTC交易所。這樣的交易所不需要許可證,但是進入沙盒是否一種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取決於要進入場外交易市場需要多少許可資金。

如果您經營的基金提供投資建議、期貨、衍生品、保證金或交易ICO代幣,請諮詢律師是否需要在香港經營的牌照。如果您確實需要牌照,則證監會不會交給您,您也沒有資格獲得沙盒。

延伸閱讀:證監會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所 之 香港派對?

稅收

有關比特幣稅收的更全面的文章,請參考本文。

香港的稅制仍然很簡單,稅率普遍較低。沒有增值稅(VAT)或資本利得稅,這使得其他國家/地區不存在的圍繞比特幣的許多稅收噩夢不復存在。 所得稅的支付需要獨立於現金、支票或比特幣,如果要使用港元或比特幣進行會計核算,通常取決於企業。

港元兌換權

《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得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元可自由兌換。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的市場將繼續下去。”

這一相對不尋常的憲法規定使我們不太可能看到對比特幣的重大限制甚至是“禁令”。但是,該條款並未阻止政府建立有利於壟斷並允許大量尋租的許可制度。

比特幣交易所、外匯及ATMS

海關在2014年1月明確指出,比特幣交易所、外匯交易亭或比特幣ATM不需要貨幣服務運營商許可證(MSO)。

“比特幣不是“金錢”,也不屬於由海關管理的監管制度內”

當局這樣安排其背後的擔憂是,比特幣交易所可能會申請MSO許可證,並利用它們製造合法性或政府制裁的錯覺。

但是,人們強烈擔心“不需要領MSO牌照”解讀為“必不能獲得MSO”。受管制和有執照的企業向我們投訴,當局阻止其提供比特幣產品,並且在海關的“建議”下,比特幣ATM機已從此類企業的所在地移走。

這使警方的威嚇成為提供比特幣產品的第一大法律障礙。但是請注意,這僅適用於C&ED許可制度下的公司。不受該制度約束的公司在提供比特幣產品時不會感到受到限制或威嚇。

金管局和銀行

金管局對比特幣沒有管轄權。很少有信息,也沒有公開文件詳細說明金管局在比特幣上的立場,只是屢屢警告其缺乏國家支持和​​波動性質。

儘管金管局高度懷疑甚至不屑於比特幣作為一種去中央化的全球貨幣,這可能並不是秘密,但這對於銀行的指導方針卻鮮為人知。

可能存在機密筆記、會議記錄和口頭指示,這限制了銀行開展比特幣業務的能力。

實際上,銀行非常不願意為金融服務公司開設賬戶,甚至更不願為加密貨幣業務開設賬戶。很少有報導稱私人銀行賬戶由於參與比特幣交易而被關閉,但是對於公司賬戶,這仍然普遍。

付款處理器

目前,香港沒有活躍的專用比特幣支付處理商。雖然像Coingate、Globe、Bitpay和Coinbase之類的 一些處理商正在為香港企業提供服務,但它們很少為企業將比特幣兌換成港元或美元。香港的交易所僅按客戶需提供有限的服務。

儘管支付處理商的服務與交易所或經紀人的服務相似,但金管局有可能試圖對支付處理商提出管轄權,例如作為 儲值融資工具(SVF)許可的一部分。

放貸

投放放債服務廣告需要公司註冊處頒發的放債人許可證。是否使用比特幣與許可證的頒發無關,已且使用比特幣的放債人已成功獲得許可證。

代幣

證券法異常複雜,基於區塊鏈的產品也不例外。加密貨幣是商品還是證券,以及證券是合法證券,都需要非常仔細的檢視。

一些代幣,特別是從“代幣創造事件”或“初始代幣發行”衍生的代幣很可能是證券,向香港不合格投資者發行這些代幣是非法的。然而,目前證監會似乎不太可能追逐未專門向香港投資者發行或宣傳的證券。

證監會於2018年2月9日與香港交易所聯繫,敦促它們將被視為證券的代幣除牌。還與ICO發行人聯繫。他們要麼停止了其ICO,要麼承諾遵守證券法規。

就代幣產品的建議,代理代幣的交易以及讓客戶進行交易,可能需要獲得證監會的許可。

出於顯而易見的原因,源自“ STO”的證劵代幣是證券。證監會在2019年3月28日的聲明中澄清說:“任何銷售和發行證券代幣的人(無論是在香港還是針對香港投資者)都必須獲得第一類受管制活動的許可或註冊。所有常規的盡職審查、信息和投資者警告均適用。

延伸閱讀:於宇軒律師事務所聲明,2019年4月

未來展望

隨著比特幣的流行,比特幣可能會受到更多的監管。我預期:

對比特幣的擔憂停留在C&ED或者 創造“虛擬貨幣/加密貨幣交易商”的牌照(VCD)或者MSO牌照中加入加密貨幣條款。

加密貨幣經紀人、交易所和ATM運營商以及從事或促進加密貨幣流通的任何人都必須向C&ED提出申請,並證明居留權、實際位置、足夠的資本金和乾淨的犯罪記錄。

證監會將進一步放寬對資金的規則,隨後放寬對衍生品和期貨的交易,並使其現有的牌照持有人能夠提供基於加密貨幣的產品。 ETF和其他基金將會成為可能,甚至上市。

我預計香港政府將比特幣重新分類為貨幣將花費很長時間,這將允許金管局澄清其規則,允許銀行提供基於比特幣的投資產品,以及允許SVF牌照持有人將比特幣納入其產品。

後記

這篇文章是由Leonhard Weese撰寫的,由於明顯的原因,它並不構成法律建議。如需更正、建議和詢問,請通過@LeoAW或leo(at)bitcoin(dot)org(dot)hk與作者聯繫。

本文的正體中文版本由李漢森翻譯,由於明顯的原因,它並不構成法律建議,一切以英文版本為準。如需更正、建議和詢問,請通過@LeoAW或leo(at)bitcoin(dot)org(dot)hk與作者間接聯繫。